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保函管理,完善工程管理制度,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保险条例》、《辽宁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工程保函的工程建设项目。
1. 工程保函:是指保证人(以下称出具人)应委托人(以下称受益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受托人(以下称主合同人)履行主合同相关义务的书面承诺;
2. 受益人: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享有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索赔权利的当事人;
3. 主合同人: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承担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4. 出具人:是指承担保函担保责任并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保函金额:是指出具人承担的**保函担保责任金额;
6. 保函期限:是指出具人承担保函担保责任的期间。
1. 规范有序:工程保函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保函出具、使用和管理流程,确保工程保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工程保函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对出具机构的监管,建立出具机构信用评价机制,促进工程保函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责权明确:明确受益人、主合同人、出具人三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 防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保函风险,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稳定。
1. 可出具保函的机构:经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保函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2. 保函出具条件:
(1)出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保函业务资质;
(2)出具人对主合同人的资信、履约能力进行充分审查,具备担保能力;
(3)保函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保函管理办法的规定;
(4)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主合同、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函出具程序:
(1)受益人提出书面保函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出具人对主合同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3)出具人出具保函草稿,与受益人协商确定保函条款;
(4)出具人经审查同意后,出具正式保函。
1. 保函适用范围:工程保函可适用于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保期内维修、竣工结算等工程建设阶段;
2. 保函的索赔:
(1)受益人索赔保函时,应及时向出具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出具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出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金额;
3. 保函的转让:经受益人同意,保函可以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后原受益人不得再行向出具人索赔;
4. 保函的争议解决:保函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1. 保函管理机构:由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工程保函的出具、使用和管理工作;
2. 保函信息公示:出具人应将工程保函的基本信息(保函编号、保函金额、保函期限等)及时向保函管理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3. 保函风险防控:出具人应建立完善的保函风险防控体系,对主合同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持续监测,采取必要的风控措施;
4. 保函监管:保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具机构的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出具机构进行处罚;
5. 保函的失效:保函期满、索赔期满、主合同终止或解除、出具人承担责任原因消失等情况下,保函失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函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