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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的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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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的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对债权人负有的一定期限的义务,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担保,并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履行责任或者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金在履约担保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额度、性质、使用等方面均涉及重大法律问题。

保证金的额度

保证金的额度应根据债务标的额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合同标的额的5%至20%确定保证金数额。但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特殊类型合同,可以适当调整比例。以下情况可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 债务人资信较差或履约能力较弱的;
  • 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复杂程度较高的;
  • 担保合同对债务人的义务要求较高的。

相反,对于以下情况可以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

  • 债务人资信良好或履约能力较强的;
  • 合同标的额较小或复杂程度较低的;
  • 担保合同对债务人的义务要求较低的。

保证金的性质

保证金的性质为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物,是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有力保障。法律规定,保证金的性质不同于违约金或定金。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是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支付的约定金;定金则具有约束性和担保性,是合同双方在订立或者变更合同时,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

保证金的使用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请求支付保证金,以充抵债务。担保人支付保证金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对于保证金的使用,法律有以下规定:

  • 保证金不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债权人无权直接动用或 распоряжаться。
  • 债权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有权请求担保人支付保证金,不得无故要求担保人提供保证金或扣留保证金。
  • 保证人按照约定支付保证金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返还。
  • 保证人支付保证金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债务人不负有向债权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在实践中,对于保证金的使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将保证金存储在受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账户中,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将保证金交由债权人保管,由担保人出具保函保证保证金的安全;
  • 由担保人出具保证函,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金额向债权人直接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

当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或担保合同解除时,担保人应当及时返还保证金。具体而言,以下情况担保人应当返还保证金:

  • 债务人已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收到全部款项或交接全部标的物;
  • 担保合同解除或担保期届满,担保关系消灭;
  • 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关系自始不成立。

担保人返还保证金时,应当连同利息一并返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合同约定不计算利息的除外。

履约担保保证金的税收问题

履约担保保证金涉及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均不属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收到保证金后,将其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则产生的收益应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语

履约担保的保证金是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重要保障,在保证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设定履约担保时,应当充分考虑保证金的额度、性质、使用、返还等问题,并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约定,以充分发挥保证金的担保功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