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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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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的法律责任

一、履约保证金的法定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人中标后向中标人收取的保证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金额。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特定账户,不得挪用。

二、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有权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责令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75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一)骗取中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虚假履约保证金的。其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虚假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属于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情形,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投标人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四、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处理方式

1. 招标人处理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通知投标人改正;(2)投标人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将投标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招标活动。

2.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结语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防止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避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