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保障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中标人提供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那么,履约保证金根据什么条件收呢?本文将为您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履约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一般会根据以下条件综合考虑: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一般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见的收取比例范围在合同金额的5%至10%之间。对于大额合同或风险较高的合同,招标人可适当提高收取比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
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现象的,招标人在合同履行期满后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余额退还中标人。
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或退还产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招标人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以及收取的比例,要综合考虑合同金额、履约期限、中标人资信状况、工程复杂程度等因素。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而定,如有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