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交付一定金额的资金,以保证承包人履约的行为。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领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由于其涉及到承包人的资金和利益,因此需要合法合规的收取和管理。
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包括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契约约定从优先。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26.1条规定,发包人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比例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时,**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10%。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提供超过此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若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返还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案例一: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5%,高于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过10%的履约保证金约定无效,发包人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给承包人。
案例二:
发包人在承包人履行合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发包人应当支付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
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交付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包人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收取和管理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约风险,维护工程建设的秩序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