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楚雄州)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楚雄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和在楚雄州内,利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安排的融资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金额、期限和到期处理等事项。
##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第四条 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可以为现金、银行汇票、保函或者其他招标人认可的方式。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具体金额由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六条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纳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转让履约。
##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存管和使用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有权随时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查询。
第九条 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到期且未发生违约的,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中标人违约的,招标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况和合同规定,扣留或者划付履约保证金。扣留或者划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20%。
##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楚雄州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楚雄州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