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履约担保补充规定解读
###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
履约担保业务,切实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合同履约担保业务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篇文章将对《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各利益相关方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该规定。
### 适用范围
《补充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因订立合同发生的履约担保合同纠纷。其中,涉及的履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账户控制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方式。
### 保证人的资格和义务
《补充规定》对保证人的资格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包括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和
保全债权的能力。保证人负有如实告知保证事项的义务,且在保证期内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减少保证。若保证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履约担保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担保担保期限
《补充规定》明确了担保担保期限的起算点和届满日。保证担保期限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到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或者标的物转移至买受人之日止。抵押、质押担保期限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留置担保期限从留置权人取得留置权之日起计算,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他担保方式的担保期限由合同另行约定。
### 担保责任和追索权
《补充规定》细化了担保责任和追索权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有义务承担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抵押人、质押人在担保期限内,不得处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否则,担保权人有权直接实现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留置权人在留置权期限内,有权优先受偿,且留置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其他担保方式的责任和追索权由合同另行约定。
### 担保合同的效力
《补充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梳理。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留置权成立以实际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有效,否则无效。无效的担保合同对担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 担保纠纷的解决
《补充规定》明确了担保纠纷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担保纠纷。当事人约定担保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应当在担保合同中载明仲裁机构。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特殊情形下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还对特殊情形下的担保合同作出了补充规定。对于工程建设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担保,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结语
《补充规定》是**人民法院为规范合同履约担保业务而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该规定明确了合同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保证人的资格和义务、担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和追索权、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纠纷的解决以及特殊情形下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利益相关方应当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切实保障合同履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