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合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制定了《合肥市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条:总则
本办法以合肥市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为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遵循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方式、申请和退还程序、违规处罚等内容。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合同中,承包商或供应商按照约定支付给业主或采购单位作为保证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数额。履约保证金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由业主或采购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承包商或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签订合同后的指定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指定专用账户中。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应按照项目合同价款的比例进行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在以下情况下,业主或采购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
1. 承包商或供应商逾期交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商品,导致业主或采购单位损失的;
2. 承包商或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业主或采购单位损失的;
3. 承包商或供应商未履行其他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或采购单位损失的。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业主或采购单位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1. 合同约定项目完工,承包商或供应商按时交付工程或商品,并经验收合格的;
2. 承包商或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并通过验收的;
3. 承包商或供应商履行其他合同约定义务,并通过验收的。
第六条:违规处罚
承包商或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或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违规处罚:
1. 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2.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或商品的;
3.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的;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且导致业主或采购单位损失的行为。
第七条:监督检查
业主或采购单位应组织监督检查员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进行实时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监督检查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工作。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合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所有,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