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保函审查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银行开具保函的审查工作,提高开保函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开保函审查,是指银行根据委托人申请,对拟开具保函的内容和担保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同意开具保函,并对开具保函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开办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 保函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保函审查应按照法定、正式、适当和合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申请开具保函的委托人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其附件;
(二)项目的发承包合同、订货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贸易合同等主要合同;
(三)保证金缴纳凭证;
(四)客户信用资料;
(五)评审或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银行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进行适当的核实和验证。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三)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四)合同履行的条件和要求;
(五)其他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银行应当根据申请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审查的时限,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审查结果。
第三章 保函审查的原则和方法
第八条 保函审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独立和客观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应当依法进行保函审查,确保审查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条 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和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保担保人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确保担保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保函审查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函审查管理制度,明确审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保函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审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函审查档案,对保函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银行依法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