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的分类依据
履约担保是指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作为债务人承担某项义务时,另一方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履约担保的分类依据主要有:
1.按担保方式分类:
(1)保证担保: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自己的债权向债权人索偿,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特点是保证人在主债务发生违约时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可以是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合约,具体形式通过合同来约定。
(2)抵押担保:指担保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依约以抵押物代偿或者出售抵押物实现债权。抵押担保的特点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来保证债权实现。
(3)质押担保:指担保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有价证券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提取或处置质押物来实现其债权。
(4)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基础,对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作出担保承诺的一种担保方式。信用担保主要分为一般信用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信用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按担保对象分类:
(1)合同担保:指担保人对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提供担保,主要包括合约担保和保函担保。合约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了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保函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担保函,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进行赔偿。
(2)非合同担保:指担保人基于法律规定或相关行政规章提供担保,主要包括依法担保和行政担保。依法担保是指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作为有关主体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行政担保是指政府部门根据行政职责对特定主体提供的担保。
3.按效力范围分类:
(1)一般担保:指担保人对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的担保,只对单一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2)连带担保:指担保人允诺承担对外共同承担担保债务,即多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无条件担保:指担保人对合同债务人的履约行为无条件提供担保承诺。
(4)有条件担保:指担保人对合同债务人的履约行为提供有条件的担保,即根据债务人履约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担保。
履约担保的分类依据多样,一般根据担保方式、担保对象和效力范围进行划分。不同的担保方式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合同,通过履约担保可以降低债务履行风险,提高经济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