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事由: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理,裁定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1. 被申请人XXX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经营范围为XXX。
2. 申请人XXX公司在与被申请人XXX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擅自挪用申请人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
3. 申请人XXX公司已经多次与被申请人XXX公司进行协商,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置若罔闻,无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裁定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其他需要保证案件顺利进行的情况,对案件争议标的或者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XXX公司的权益,为保证申请人的权益不进一步受到损害,本院认为有必要对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四、裁定决定
1. 被申请人XXX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资产应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XX万元,冻结期限为XX个月。
2. 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权益亦应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XX个月。
3. 被申请人XXX公司应停止对申请人XXX公司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向申请人XXX公司返还被挪用的资金。
五、裁定执行方式
1. 申请人XXX公司应出具公证书或司法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送达至依法指定的法院执行部门。
2. 本院将根据申请人的行为情况,依法指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六、裁定生效期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注:本裁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并经七天上诉期过后无异议即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