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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对担保人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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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对担保人裁定书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申请对担保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请求,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债权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案件事实

申请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担保人在合同中作为借款人,并由其叔叔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然而,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当债权人担心债务人无法提供足够财产或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裁定理由

1. 申请人是合法的债权人,拥有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

2. 被担保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给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被担保人的财产情况不明确,存在可能难以执行债权的风险。

4. 被担保人的叔叔作为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人的叔叔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

五、裁定决定

根据我的调查与分析,我判决如下:

1. 对担保人的叔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2. 担保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如实提供其名下所有财产的清单,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3. 担保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担保财产的评估报告。

以上决定立即生效,担保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如有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担保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配合本院的执行工作,接受与案件相关的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

2. 本院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他担保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有新的情况出现,申请人或被担保人有权向本院提起申请,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裁定为期中裁定,不得上诉。

以上为本案的财产保全对担保人的裁定决定。各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裁定要求,配合本院的执行工作,确保债权得到有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