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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公财产保全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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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公财产保全担保书

一、本保全担保书由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于西元年月日签署,保证人承诺根据特定情况,向被保全人(以下简称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确保被保全人所涉及的公对公财产的保全措施有效执行。

二、保证人将按照以下条件提供担保,并为被保全人的公对公财产保全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保证人确认被保全人根据法律程序或合同要求而对公对公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保证人同意作为保全担保,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形式向被保全人提供必要的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足以覆盖被保全人因保全行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3. 保证人保证在被保全人采取合法保全行动时,积极合作并配合被保全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支持。

4. 如果被保全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行动的法律性质变更,保证人同意与被保全人协商并根据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

三、保证人同意向被保全人提供的保全担保为不可回收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以下情况,否则不得解除或取消:

1. 被保全人与保证人书面一致同意解除保全担保。

2. 被保全人在法律程序或合同条款下与保证人之间达成一致。

3. 被保全人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取消保全措施。

4. 保证人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违反本保全担保书的规定。

四、保证人明确了解并同意,被保全人依法行使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并不依赖于本保全担保书。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仅在于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不对被保全人的行为负责或承担其他相关义务。

五、在保全措施结束后,被保全人应尽快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被保全人提供有关保全行动结束的文件和证明。被保全人应提供合理的时间配合、提供文件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六、本保全担保书适用于被保全人的公对公财产保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措施。若被保全人要求将保全行动扩展至其他财产,保证人与被保全人应协商、签署另行担保书。

七、本保全担保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所提供的担保金额彻底清偿后解除。保证人同意,在解除担保后保证文件应予以销毁。

八、本保全担保书适用于中国法律和法规,并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九、本保全担保书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本保全担保书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经过保证人和被保全人同意,并签署双方的合法代表人。

十一、本保全担保书的附件包括说明文件、授权书或其他必要的文件,应为本担保书的组成部分。

保证人(签名):

日期:

被保全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