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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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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参与到各种合同交易中,履约保证金成为保障双方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甲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却因为各种原因逾期返还给乙方,这就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如未作出约定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而对于逾期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并且逾期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也应当参照法定利率进行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其次,对于恶意拖欠履约保证金的甲方,乙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甲方逾期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支付与实际受益人约定利息率三倍的迟延履约金,并承担迟延履约金

总的来说,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乙方的利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在合同交易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