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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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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原告:XXX

被告:XXX

本案由原告XXX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X。根据双方的争议点及举证意见,本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经审查被告财产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裁定:

一、对于被告XXX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冻结其转让、抵押权,恢复原告在其中的利益。

二、对于被告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其中总额XXX元,确保原告在其中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三、对于被告XXX名下的股权及投资基金份额,冻结其转让、处置权,以维护原告的利益。

四、被告XXX应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XX日内提供被冻结财产的清单,包括详细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并提交法院审核。

五、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处置等行为,且被告XXX应协助法院进行财产评估及监督工作。

六、如被告XXX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三日内向本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为XX个月。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二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