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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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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民事裁定/2022年

原告:XXX公司

被告:XXX个人

本案经XXX公司起诉,本院受理后成立案件,现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案件的事实和争议

原告XXX公司主张,被告XXX个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XXXX元,并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辩称不存在借款事实,拒绝返还借款款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原告提供了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并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我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确信原告的主张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该借款事实并未履行到约定的归还日期及利息。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可能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而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原告对被告的借款归还请求属于合法、有理由的诉求,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裁定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三、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

鉴于案件的事实依据和证据,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本院研究,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冻结被告在ABC银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XXXXX元,并通知ABC银行履行冻结程序;

2.冻结被告名下的房产,其位于XXXXX地区,权证号为XXXXX,并通知其权属单位履行相应冻结程序。

四、指定财产保全执行人和执行期限

本院指定XXX法院执行庭执行本裁定,并限被告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财产保全措施义务,并当场将履行情况报告本院。财产保全执行期限为XXX日。

五、附加说明

在本案诉讼期间,若被告提供了具有抗辩意义的证据,可向本院提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被告若未按时履行本裁定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望当事人认真配合本院的执行工作,本院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和执行。

特此裁定。

xxx年xx月xx日

人民法院院长: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