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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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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

【案由】财产保全申请案

【案号】XXXX年度XXXX号

【申请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XXXX个人

住所:XXX

【裁定机关】XXXX法院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书正文】

申请人XXXX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经审理查明如下:

被申请人XXXX个人欠申请人XXXX公司款项XXXX元,并构成民事债务,申请人理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依职权裁定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XX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XXXX个人的存款,应当根据相关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达到申请人XXXX公司欠款金额的一倍。

三、银行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被申请人XXXX个人的存款进行冻结,并立即通知本院和申请人XXXX公司。

四、本院指定XXX银行为承办冻结的银行。

五、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本案未决,其他事项由本院另行裁定。

特此裁定。

裁定机关:XXXX法院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附加说明】

申请人可提起上诉于XXX法院,上诉期限为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