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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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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就本案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事,特向贵庭提出如下申请和理由:

首先,本案所涉财产保全的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以保障诉讼权利为目的,并基于具体案件的实际需要。然而,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未能证明被告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在此情况下,财产保全应当被解除,以免对被告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和损失。

其次,财产保全的要件不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当主张的权利是确实存在的;二是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及被保全人的经营活动、个人生活等利益不致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三是被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有立案的可能性。然而,本案中原告并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权利确实存在,也未能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对被保全人的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更没有证明本案有立案的可能性。

**,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目的,解除财产保全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的实现,但在本案中,原告已经取得了部分债务的偿付。如果继续保全措施,将对被告的正常经营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甚至可能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解除。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财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财产保全要件不具备,并且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目的,解除财产保全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故请求贵庭裁定解除原告所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正式受理本案。

特此申请。

被告: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