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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法院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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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法院判决书

法院名称:XXXXXX

案号:XXXXXX

原告:XXXXXX

被告:XXXXXX

案由:财产保全费纠纷

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院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XXX诉称:被告XXXXXX未履行约定的合同,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制定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被告承担因实施保全产生的费用。

被告XXXXXX未出席庭审,法庭亦未收到其书面答辩意见。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调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请求,依法制定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未履行合同的事实,同时也提供了被告可能进行财产转移的证据。

由此,根据法庭的调查结果和以上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可能转移财产的说法成立,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被告应承担保全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告的财产保全费用包括裁定执行费、保全费用等,应当由被告承担。

基于上述判断,被告XXXXXX应当承担原告的保全费用。

三、本判决为终局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判决为终局判决,对于当事人发起的任何上诉申请,均不予受理。

特此判决。

审判长: XXXXXX

审判员: XXXXXX

书记员: 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