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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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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依职权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八条**款规定,本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诉讼标的物可能丧失、难以执行的风险,为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特作出以下财产保全裁定:

一、针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

1.冻结被告郑某的银行账户及其他金融资产中的资金100万元,以保障原告的债权。

2.查封上述被告已购买的位于XX市的房产,以保证该房产在本案宣判前不得处置。

3.对被告在XX市的两辆汽车进行查封,禁止其过户或出售。

4.禁止被告从其名下的任何其他财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保险、房产等。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1.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人员应立即前往被告所在地,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合执行。

2.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收集有关财产的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3.一旦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及时向本庭报告,并提供执行情况的详细报告。

三、财产保全期限与变更:

1.财产保全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审裁判作出之日止。

2.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如有申请解冻、解封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需求,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

3.本庭将依据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对申请的合理性和保全目标的评估,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或解除。

四、处罚条款:

1.如被执行人郑某拒不配合执行,并妨碍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2.如执行中产生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

1.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2.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在领取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庭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3.本裁定不得上诉,但对**终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终裁判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上诉。

总之,在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庭决定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执行人员按照本裁定的要求尽快落实保全措施。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内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本裁定,本庭将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特此裁定。

法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