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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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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裁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人:XXXXX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处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和第XX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XXXXX因XXXXX与被申请人XXXXX之间发生的XXXXX事实及相关证据,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依法裁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财产构成了明显侵害行为,并存在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以下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金融性财产,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产、车辆和其他动产,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置。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1. 执行机关:本裁定书由本机关指定的执行民警执行,该执行民警应向被申请人宣布本次财产保全措施;

2. 执行时间:执行民警应立即前往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办公场所进行宣告;

3. 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若能证明没有涉及侵权行为或不具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机关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四、裁定期限

本次财产保全裁定自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若有效期届满,被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财产,应重新向本机关申请。

五、附加事项

1. 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执行民警的财产保全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文件;

2. 被申请人违反本裁定书的规定,拒不执行或阻碍财产保全的,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六、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不服本次财产保全裁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裁定书复印件

本裁定书正本由本机关保留,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交予被申请人。

特此裁定。

裁定人:XXXXX

裁定单位:XXXXX公安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