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证明等文件
1. 本案件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请求属于具体款项债权纠纷。申请人提供的债权证明与相关合同、发票等文件积极齐全,并经仲裁庭审核确认。
2. 被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应主动配合提供与财产保全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明细、房产权证、车辆所有权证等。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经查证,被申请人持有的储蓄账户为中国某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账户,账号为1234567890。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本局已向该银行下达指令,要求冻结该账户内的所有资金,直至本案仲裁程序终结。
三、查封被申请人财产
1. 根据调查结果,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某某城市某某路123号的房产属于该被申请人合法所有。为确保本次财产保全的有效性,我局已向有关部门下达指令,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严禁任何形式的处置、转移或变卖等行为。
2. 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中,包括小轿车、摩托车等在内的共计5辆,均已被决定采取查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转移或出售涉案车辆。
四、其他事项
1. 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本局工作人员的核实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必要的解释说明。
2. 如有需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五、敦促履行义务
被申请人应当遵守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或妨碍执行。如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各单位和个人对本裁定书予以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