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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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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依照申请人XXX的申请,现作出以下裁定:

一、申请公安机关履行财产保全职责。经审查,XXX存在追赃困难及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对被执行人XXX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局决定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 查封被执行人房产 XXX 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X。

2. 冻结被执行人在XXX银行开户的全部存款及其余额,并将冻结期限设定为XX个月。冻结后的存款将由该行托管,待本局作进一步处理。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四、履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执行干警或工作人员亲自履行财产保全措施。外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证明和授权书。

五、申请人留置担保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在XX年XX月XX日之前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交纳费用,以确保对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因裁定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如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或者支付费用,本局将视情况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不服本裁定的救济途径。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裁定

XXX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