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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期间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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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期间 财产保全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国际仲裁和跨境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保全当事人的财产。管辖权异议期间财产保全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手段。

管辖权异议期间是指在国际仲裁或跨境诉讼案件中,当被申请人对仲裁庭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后至异议裁定作出之间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原告通常会面临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的风险。因此,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手段是临时冻结财产。临时冻结财产意味着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能处分其财产。这项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从而确保在裁决作出之前原告能够执行裁决。

临时冻结财产的程序通常非常复杂,因此,在申请临时冻结财产之前,一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方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会将财产转移或隐匿。其次,申请方还必须提供合理的担保,以保证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负责。**,申请方还必须向仲裁庭或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申请。

财产保全的另一种常见形式是临时禁令。临时禁令是一种令人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停止某种具体行为的措施。比如,原告可以申请临时禁令,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转移财产或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可能影响原告利益的交易。

与临时冻结财产相比,申请临时禁令的条件相对较轻。只要申请方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 irreparable harm (不可挽回的伤害),仲裁庭或法院通常会批准申请。然而,即使申请临时禁令较为容易,被申请人仍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除了临时冻结财产和临时禁令,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实现财产保全。比如,申请方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抵押或担保,以确保在裁决作出之前可以执行裁决。此外,申请方还可以要求仲裁庭或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来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以避免被申请人对财产进行转移或隐匿。

管辖权异议期间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原告的利益,也在于维护仲裁和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没有财产保全的措施,被申请人可能通过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来规避裁决的执行,从而削弱了仲裁和诉讼的效果。

然而,财产保全虽然有利于原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在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终获胜的情况下。其次,如果申请方恶意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并且对仲裁庭或法院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财产保全中,应该权衡原告的权益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同时在申请方提出申请时加强对申请人的审核,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管辖权异议期间财产保全是解决国际仲裁和跨境诉讼中财产保全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临时冻结财产、临时禁令等措施,可以确保在管辖权争议期间原告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也维护了仲裁庭和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然而,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也需要平衡原告的权益与被申请人的利益,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