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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前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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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前保全的裁定书

尊敬的XXX法院:

我们代表被申请人,就原告申请解除诉前保全一案向贵院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应当保全的财产,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保全措施。通过仔细审查被申请解除保全的财产,我们认为该财产不属于诉讼标的或者与争议无关,因此应当解除相应的诉前保全。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来替代已经保全的财产。鉴于现阶段我方已经做好了相应的担保准备,愿意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来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并在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希望贵院能够仔细审查我方的意见,并及时作出合理的裁决,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以上是我们的观点,请贵院予以考虑。祝愿法院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XXX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