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情形下,为了预防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的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判决、裁定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是指案件的举证证据不稳定,被告可能随时转移、变卖财产,给其它债权人提供担保等,需要对相关财产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一方面,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意味着案件的救济请求迫在眉睫,如果不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紧急性也突显了财产保全措施的特殊性和效力,要求该措施具备迅速可行、便于执行、以及能够有效保全财产的特点。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财产保全情况紧急呢?首先,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的明确倾向,有证据表明其有可能采取操纵、篡改账目的行为。其次,被执行人可能虽然未明确表示转移财产,但能够证明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准备做出上述行为。第三,案件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若不采取紧急保全措施,将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案件,在征得申请人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以财产保全并在5日内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审查,确认保全是否合法有效。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予以财产保全,但必须在5日内提交审查。
总之,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是指在案件进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转移或隐匿财产,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迅速予以保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