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查封裁定书
本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我作为本案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案件简介
(一)基本事实
原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为X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发生争议。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
(二)保全申请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理由如下:
1. 经过调查,该房屋并非被申请人**的住所,其还拥有其他住宅; 2. 被申请人将多处房产转让给亲属,已无法追回债务; 3. 查封房产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三)审查程序
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受理了该保全申请,并当即组织开庭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陈述。被申请人虽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但未出庭参加听证。
二、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法院认为其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被采取的检验是否满足法定的保全条件的原有事实或者所要求的目的已经消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的裁量解除或者变更或者确认无效。
通过本案的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名下并非**住所。此外,被申请人已将多处房产转让给亲属,致使申请人已无法追回债务。查封房产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再符合法定的保全条件,也无法达到原有所要求的目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三、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为**终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