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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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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地址:XXX街道XX号

被申请人:XXX个人

地址:XXX街道XX号

根据申请人XXX公司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涉及被申请人XXX个人的财产保全事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财产描述:XXX房产一套,位于XXX街道XX号,登记号为XXXXXXXXXX,面积为XXX平方米。

2. 财产描述:XXX银行存款一笔,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XXX人民币。

3. 财产描述:XXX车辆一辆,型号为XXX,车牌号为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

二、指定申请人委托的XXX律师为财产保全执行人,负责执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1. 与相关部门、机构协调配合,保全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

2. 就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情况完成详细报告,包括财产的具体描述和现状,以及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 完成保全措施后,对财产的处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院的要求进行;

4. 依法保护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权益,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占、损毁上述财产;

5. 就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本院报告,如有需要,应随时提供有关材料。

三、被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供协助,不得阻止或妨碍申请人委托的财产保全执行人履行职责。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执行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提示:

1. 本裁定可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执行部门下达,并公告于本院网站或相关媒体;

2. 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裁定仍然有效。

3. 执行人应切实执行本裁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