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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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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标题: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原告请求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被告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人民币500,000元。该担保金应存入本院财产保全专用账户,并由本院保全人员统一保管。

二、被告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禁止被告挪用、转移或处分任何形式的财产,直至本案终结。被告应提供与财产保全有关的相关财产清单,并清楚标明财产的性质、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

三、被告不得将有关财产进行变更、拆除、移动等损害其价值的行为。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送达之日起被告应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担保金。逾期未缴纳财产保全担保金的,将视为拒绝执行本裁定。

五、如被告提供虚假财产信息或故意逃漏财产,本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向其追责,并将其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

六、应当指定期限,由本院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效力审核。若原告无相关诉讼请求或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将视情况解除或修改财产保全措施。

七、本裁定为续行裁定,适用于本案中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无需重新采取。

八、财产保全期限为本案终结之日。

以上为本院的续行财产保全裁定,请被告遵守本裁定并配合执行人员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有任何异议,应当在判决生效之前提出,并按照规定进行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日期:XXX

(盖章)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