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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纠纷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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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法庭:

我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就贵庭受理的**案件,在向我方发出的起诉状中,关于原告对我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指控,我方有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性

我方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并不具备证据充分并确凿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财产保全的申请中,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以及该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然而,在此案中,我方认为原告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财产保全请求,仅凭个别的言之凿凿且未经确凿证据支持的指控,并不能构成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依据。因此,我方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债务真实性及金额的争议

原告所主张的债务事实及金额在此案中存在争议。我方对原告所列举的债务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后发现,其中部分债务并无法确凿证据或相关合同支持,并且其涉及的金额存在争议。我方对此予以否认,并要求贵庭要求原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指出,在该债务纠纷发生后,我方曾与原告进行过多次协商并达成了一些共识性协议。因此,我方深信原告所主张的债务金额存在合理性、真实性及公正性的疑问。我方强烈要求贵庭就债务金额的真实性及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和审理。

三、关于可能导致损失的财产保全措施合理性

根据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合乎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比例原则。即财产保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确保原告能够有效获得其权益,并且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与可能导致损失的金额相当。

然而,在此案中,我方认为原告所要求的总额度及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比例原则。事实上,该案所涉及的争议金额并不巨大,而原告却要求冻结我方的全部资产及现金,这将对我方正常经营活动及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我方要求贵庭对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进行审慎的考量,并在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出合理的判断。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表示否认,并要求贵庭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请。同时,我方还希望贵庭能够保障公平正义,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准确裁决。

特此答辩。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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