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财产保全操作规程
**章: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当事人财产的保护,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院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院及其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院将根据案件情况、财产形态等因素,确定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和范围,并指导各级法院执行。
第二章: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第四条 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账户;
(三)股权、债权转让限制;
(四)其他根据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条 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种类及情况;
(二)案件争议的性质和大小;
(三)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指导要求。
第三章:财产保全过程中的程序要求
第六条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第七条 法院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发送书面通知,并告知保全措施的类型和范围。
第八条 被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法院应当及时审理被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并作出裁判决定。
第四章: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预期目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法院可以决定变更或者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违规操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对于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相关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