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查本案材料及当事人的申请,我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关于财产保全
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诉被执行人某某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原裁定所列财产的查封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继续保全的理由,但原裁定所列财产价值并未事**行评估,权利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财产保全金额的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民事诉讼法》**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秩序公正,确保债权顺利实现,决定对原裁定所列财产重新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财产保全额。
二、上述财产重新评估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评估机构应为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
2、评估时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合法权益;
3、评估时应依法确认具体财产的价值,并列明评估基准、方法和过程;
4、评估结果应由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详细、完整。
三、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持有的其他财产,如需保全,应及时向本院申请,并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二、关于复议费用问题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复议费用,根据案情复杂程度、裁定所列财产数额及其他实际情况决定。被执行人、第三人及其他权利人均未就复议费用提交书面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反驳意见。经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复议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申请执行人未收到本裁定书时的处理
1、本裁定书在制作完成后将寄送给审查员进行审签;
2、审查员审签后,将本裁定书交回本庭归档;
4、申请执行人未收到本裁定书前,如对财产保全有异议,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再行上诉。
审判员:
审判长: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