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争议并进行调解。在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争议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对于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级别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级别主要分为预防性财产保全和追索性财产保全。
预防性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行为而导致实现其合法权益困难或者不可能,仲裁庭可以依法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预防性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那么预防性财产保全的申请应该提交至仲裁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如果双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那么预防性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提交至仲裁庭。
追索性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为了确保裁决得到执行,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追索性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主要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一般来说,如果被申请人拥有多个履行地点,那么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建议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提交至被申请人居住、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如果被申请人只有一个履行地点,那么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级别管辖取决于具体情况。预防性财产保全的管辖范围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关,而追索性财产保全的管辖则由仲裁委员会和被申请人的履行地点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