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对于申请人关于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其所委托的执行法院或法官停止执行财产保全。如有不解除或未及时通知的,将视为拒不执行本裁定。
三、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裁定。
裁定日期:[裁定日期]
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名称]
法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