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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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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财产保全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

二、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财产保全工作要坚持公平正义,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限制原则。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严格限制保全措施的实施范围。

三、适用程序

(一)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全费用。

(二)立案审查。人民法院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核实申请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三)财产保全裁定。如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会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查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转让、变卖或损毁。

(二)冻结。对被保全财产的存款、股权等进行冻结,阻止被保全财产的流动。

(三)扣押。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扣押,限制其使用权和处置权。

五、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可适用于涉嫌犯罪、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执行程序等多个领域,具体适用范围可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不能被转让、变卖或损毁。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需要延长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七、追究责任

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