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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外异议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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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外异议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或损毁的财产进行保护和限制。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决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三条规定了财产保全案外异议的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在提出异议时,被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将被视为放弃其提出的权利。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异议不得对财产保全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提出质疑,只能就该决定的适用情况提出异议。

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如果对异议有理由认可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财产保全决定;如认为异议无理由,将维持原决定。

财产保全案外异议程序是一种重要的程序保障,能够在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被申请人提供申辩和抗辩的机会。这种程序规定能够有效地防止财产保全措施滥用和不当侵害,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平衡。

总之,财产保全案外异议法律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作为被申请人,了解相关规定并合理运用,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