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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无责申请解除保全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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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无责申请解除保全

近日,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原告充分证明了其无责的情况,并且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已得到妥善赔偿,本院判决无责申请解除保全。

首先,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在车祸发生时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行驶过程中一直保持正常速度和方向,并且采取了适当的避让措施。而被告却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导致发生碰撞事故。因此可以确定,本案中的事故责任应完全由被告承担。

其次,尽管原告非常不幸地遭受了意外伤害,但原告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申请,并获得了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金额进行了赔偿。因此,在经过保险公司的赔付后,原告已经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无需再通过保全措施继续保持现状。

**,本案涉及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未对被告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重大困扰。而被告已经确认了原告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并自愿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继续保留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将是不必要的。申请解除保全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总之,根据本院的审理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无责申请解除保全。原告已经证明了其在车祸中的无过错行为,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同时,被告也已经承认了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并做出了赔偿的承诺。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本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判决申请人可以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