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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复议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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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请求,经过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书。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主要包括保全决定、保全内容、期限和方式等。

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具有强制性,并且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程序。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保全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认为财产保全的裁定未能满足证据确凿及迫切需要的要求,可以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复议。

二、对保全内容不服:当事人可以认为财产保全的裁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复议。

三、对期限和方式不服:当事人可以认为财产保全的裁定期限过长或方式不当,可以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复议。

复议申请的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并明确陈述其不服的理由和请求。

二、受理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上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原审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三、审查复议材料:上级法院应当审查复议申请材料,如果发现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意见。

四、复议裁定:上级法院根据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作出复议裁定。复议裁定即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修改或撤销原先的裁定。

五、送达复议裁定:上级法院应当将复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原审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因此,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来寻求重新审理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