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财产保全规定
舒城县财产保全规定全文如下:
**条 舒城县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确保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后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第二条 舒城县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的一方或多方申请保全;
(二)行政案件中涉及财产损失、担保或其他相关权益的一方或多方申请保全;
(三)刑事案件中需要对被告或其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后续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
第三条 舒城县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告人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申请人、被告人的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流动;
(三)登记备案被申请人、被告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权益;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条 舒城县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二)舒城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保全,若决定保全则将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四)被通知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五)舒城县人民法院将监督被通知人遵守财产保全通知书的要求,并依法对其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舒城县财产保全的期限视具体案件而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延长或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条 舒城县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应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 舒城县财产保全的效力在具体案件审理阶段结束之后失去作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