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证诉讼胜利方的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做出的一种临时措施。 而查封,作为财产保全裁定的一种形式,是通过对财产实施限制措施,以确保该财产不受任何变动或损害。
那么,在财产保全裁定中,谁去执行查封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主体是法院的执行机关,即法院派出的执行员或执行部门。他们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财产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查封手续,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查封工作。
执行机关在进行查封时,需要依法出示执行事项和执行证明,并向被查封财产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宣布查封通知。同时,也会将查封情况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财产裁定书副本或裁定书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被查封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因履行生活用度等必要开支而减少价值的,被执行人需要赔偿受损方。此外,如果被执行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财产保全裁定的目的是确保诉讼胜利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被告以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而执行机关作为法院的代理行使强制执行职权的机构,负责具体的查封工作。他们在办理查封手续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执行裁定。
总之,财产保全裁定中的查封是由法院派出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的。他们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财产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查封手续,并且负责宣布查封通知、登记查封情况等工作。被执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财产毁损需赔偿受损方等。对于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