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产保全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西安市范围内的财产实施有效保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财产指的是具有价值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房屋、车辆、设备等。
第三条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确保债权人获得法定的财产权益。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种类
第四条 西安市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查封: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予以封存,防止其转移、变卖或破坏。
2. 冻结: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等财产予以暂时冻结,禁止其进行转账、支付等操作。
3. 扣押: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贵重物品、证件等予以扣押,直至案件审理完毕。
4. 约定方式:根据当事方的提议,由法院制作财产保全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五条 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债权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享有明确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债权人担心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 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四章 财产保全程序
第六条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申请:债权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包括债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保全的种类和理由等。
2. 审查受理: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受理并颁发财产保全决定书。
3. 执行保全:法院依照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等。
4. 展开诉讼:在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并根据分案制度进行审理。
第五章 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第七条 财产保全的效力即冻结、查封、扣押等状态,持续到案件终结或者法院作出解除冻结、查封、扣押的裁定。
第六章 财产保全的违约与责任
第八条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债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法院将根据情况对其予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终止保全措施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适用西安市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