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查封 协助条款
**条 为依法解除房屋查封,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协助条款。
第二条 申请解除房屋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三)相关法律文书或裁决书等证明材料。
第三条 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核实,并作出解封决定。如未及时作出决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解封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处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解封过程中,有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之一的,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有权中止解封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对解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反本协助条款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协助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