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期限
财产保全异议期限是指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如果认为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事由,可以向有制定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通常由人民法院作出,并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职务人员执行。一般来说,财产保全的异议期限为15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异议期限从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异议期限内,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具有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应当说明其异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申请被受理后,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暂停财产保全的执行。如果决定暂停执行,异议申请人需要向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
在财产保全的异议期间,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如果异议被认可,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将取消财产保全裁定,并返还被保全财产。如果异议未被认可,则继续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根据实际情况,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在财产保全完成后直接向执行职权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财产保全申请。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自知悉财产保全完结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其理由。在收到撤销申请后,执行职权的人民法院会立即停止执行财产保全。
总之,财产保全异议期限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并合理应用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