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法全文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财产保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有可能导致债权人难以执行的被诉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债权人得以顺利行使其权利。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有诉讼请求的案件。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一)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二)追索债权纠纷;
(三)确认权利纠纷;
(四)离婚纠纷中涉及家庭财产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
第四条 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依归,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依法、适度地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不得过度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全措施的实施要依法公正、及时进行;
(四)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进行;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程序
第五条 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查封、扣押;
(二)冻结;
(三)委托管理;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
第六条 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告知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事宜。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条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被上诉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者相关情况发生了变化,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后,申请人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经法院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执行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财产保全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法受理业务的法院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权限,超越职权范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二)故意泄露财产保全信息的;
(三)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干预财产保全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法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