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律邦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联系电话:134-5682-7720
行业动态
变更财产保全的法条
发布时间:2023-10-18
  |  

变更财产保全的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三十三条

在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人员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使犯罪人员发生其他犯罪或者对犯罪受害人构成损害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承办执行的机关或者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承办执行的机关或者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六十四条

在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妨碍判决、裁定的执行,或者可能导致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的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的变更,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庭审前让渡或者担保船舶所有权、解除船舶没收、扣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条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八条

原保全决定人认为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保全事宜有其他特殊理由的,可以提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决定的诉讼。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适用于案件性质的财产保全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可以随时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不服任何人民法院作出的在我国领土内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不受诉讼期限的制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财产保全机关对被担保债权实施财产保全后,被担保债务人或者抗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三十二条

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承办执行的机关提出对有关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的建议,经他们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报案件处理机关决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就可以将债权给予第三人而约定的,由第三人自行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权利,但是,没有以符合法律的方式个人正确办理过船舶登记程序的第三人的情形除外。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保全冻结银行存款案件的起诉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从各级人民法院抽调具有保全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员组成专门的保全审判部门组成合议庭审理;起诉标的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由**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