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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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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该申请案件,本院认为: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存在借款纠纷,本院于【日期】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传票。

经查阅陈述、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提取如下关键事实:

一、原告是【甲方】,享有合法权益,因【借款用途/合同等】向被告【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甲方已支付借款款项。

二、被告是【乙方】,履行了相关还款义务,但在约定期限内未归还全额借款。甲方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争议,不符合专属管辖或普通管辖的条件时,可以选择起诉地或者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本案发生在本审判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根据相关财产保全规定及本院认为包括房产和车辆等在内的被告财产具有质押价值,并存在转移风险,极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甲方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告知被告【乙方】。

五、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乙方】应立即停止将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转让给第三方。

2.【乙方】的房产、车辆等有价财产应暂时实行查封,并由本院指定的执法机关进行保全。

3.【乙方】有权提供抵押品等其他担保措施以保证借款的还款义务。

4.如果【乙方】违反本判决,导致本次财产保全无法保全目的,本院可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6.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审判长:【姓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