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五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书面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与请求有关的证据。
而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五条进一步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交要求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证据。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财产保全的请求、理由和依据。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涉及的财产证据:如合同、发票、凭证、账目、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等相关财产证据。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工商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与财产保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此外,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五条还对证据的提交方式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上述材料和证据直接提交给负责开展财产保全工作的法院,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当事人都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五条的出台,对于规范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和证据种类,有利于增强申请人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同时,规定了材料的提交方式,便于申请人和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
总之,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要求做了具体细化,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该解释的规定进行材料的准备和提交,以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率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