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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线索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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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线索财产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贵院根据我方提出的关于被告在本案中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或销赃等行为,致使我方的执行权益受到严重威胁,请求贵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已经审理并作出了裁定。我方非常感谢贵院对本案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鉴于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已经明确存在风险,并且有可能对我方的执行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贵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决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我方的权益得以实现。

一、保全财产的范围及方式

贵院决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针对这些财产,贵院可以冻结、查封、扣押、限制转移等方式进行保全,直至该财产能够满足我方的执行权益。

二、保全财产的期限

被告财产的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至我方的执行权益得到实现之日止。如果在保全期限届满后,我方的执行权益仍未能得到实现,我方有权向贵院提出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

三、接收保全财产的方式

被告财产的保全由法院指定承办执行法官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部门对财产进行评估、登记和封存,并保证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受损坏、灭失或变质等情况。

四、违反保全裁定的法律责任

被告如果违反了本保全裁定书中的规定,比如转移、变卖、损毁或隐匿财产等行为,贵院将依法对其给予相应的罚款、拘留等处罚,并根据我方的请求,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如果在保全期限届满后,我方的执行权益得到实现,我方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贵院将依据我方的申请,作出相应的裁定,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六、本裁定书的生效与执行

本裁定书自贵院签发之日起生效,并由我方向被告送达。一经送达,即视为正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必须遵守本裁定书的规定,并且不得有任何违反保全裁定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裁定!

申请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