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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人的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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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人的担保书

一、借款人(甲方)与出借人(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率等事项。

二、借款人在本次借款中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作为保证。但为了进一步确保出借人的权益,保证借款的顺利偿还,需要由财产保全担保人(丙方)提供保证担保。

三、本担保书的内容如下:

1. 财产保全担保人郑重承诺,作为借款人的继任债务人,无条件地并以自己全部财产为担保,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及其利息、违约金等一切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 如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愿意代替借款人履行其还款义务,并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3. 担保期限:本保证担保自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全部借款及其利息、违约金等一切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截止。

4. 担保范围:本担保书适用于借款协议中规定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

5. 出借人有权发现借款人违反借款协议的行为时,可以直接向财产保全担保人进行书面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其保证责任。

6. 担保人同意借款人或出借人根据需要提供所需的担保文件,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 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上签名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主动愿意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并保证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本担保书是对借款协议的补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在借款协议未尽事宜上,适用本担保书的规定。

五、本担保书一式两份,借款人、出借人和财产保全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