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8财产保全裁判文书
一、案情回顾
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之诉。
甲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履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约定的款项。然而,合同履行完毕后,乙公司迟迟未能按约支付款项,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主张有事实和相关证据支撑。
二、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且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软弱的履行能力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适用法律,本院认为甲公司的请求合理,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判决如下:
1. 对乙公司的名下位于xxx区xxx路xxx号的物业,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XXXX元。
2. 乙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并将款项支付到甲公司指定的账户中。
3. 如乙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将被保全的物业进行查封、扣押或拍卖等处置方式,以弥补自身损失。
四、结语
本案中,甲公司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保护,成功获得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判决。这一判决有效地维护了甲公司的利益,也向社会上的各类违约行为发出了警示信号。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合同,诚实守信,共同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